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纪律检查委员会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时间:2023-03-22 09:59 点击:254次

(川委办〔2012〕1号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 01 1〕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 011〕6号)精神,规范全省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用车编制管理

公务用车是指各级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 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 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 监察、稽查、 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公务用车编制是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重要依据。公务用车必须严格实行编制管理。

(一)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范围。各级党政机关购置、上级下拨(含上级拨款购置)或接受国际组织、慈善机构等捐赠的各类汽车一律实行编制管理。

(二)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1.党政机关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每15人核定1辆公务用车编制;在职市(州)厅(局)级领导按1至2人1辆、 3人2辆、 4人3辆、 5人4辆、 6人以上每增加2人增加1辆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离退休人员按3 0人以下1辆、 3 0人以上每增加30人增加1辆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党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核定1至2辆机要通信用车编制。党政领导机关、维稳处突及应急抢险任务重的单位、接待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公务用车编制。市(州)厅(局)级领导数不得与所在单位人员编制数重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编制数不足1 5人的党政机关,因工作需要可核定1辆一般公务用车编制。

3.“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单位按1个单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4.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设立、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单独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公务用车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调配。

5.单位撤销、合并或规格调整,原公务用车编制作废,重新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三)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管理权限。

1.省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

2.市(州)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市(州)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核定。

3.各市(州)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将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和增减情况、公务用车配备更新(配备更新车辆的品牌型号、排气量、车价、车牌号、车辆识别码、发动机号、座位数、购置时间、注册登记时间、车身颜色等)情况,分别于每年6月底、 1 2月底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四)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及管理权限。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厅分别会同省级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国家安全部门及其他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和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制定的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确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应当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实行政府优先采购。鼓励购买耗油低、排气量小的节能环保型汽车。党政机关配备一般公务用车应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下同)以下、车价1 8万元(含,下同)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 6升以下、车价12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旅行车(含商务车),排气量控制在3. 0升以下、车价控制在4 0万元以内。

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二)党政机关因特殊公务需要,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须经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同意后,报上一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和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特殊公务用车排气量不得超过2. 0升、车价不得超过2 4万元。省级接待机构确因对外接待和服务工作需要,可参照省部级干部配备公务用车标准配备适当数量的接待用车。

(三)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地处高原地区的市(州)级党政领导机关配备公务越野车,排气量控制在4. 0升以下、车价控制在8 0万元以内,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提高标准配备;地处山区的市(州)级党政领导机关可配备排气量4.0升以下、车价6 0万元以内的越野车;其他地区市级党政领导机关可配备排气量3. 0升以下、车价4 0万元以内的越野车;省直部门因工作需要,可配备排气量4. 0升以下、车价6 0万元以内的越野车,确因特殊工作需要可适当提高标准配备。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配备越野车标准,由各市(州)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但不得超过本地市(州)级党政领导机关越野车配备标准。党政机关确需高于标准配备越野车,须经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同意后,报上一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和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公务用车正常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经检测机构检测认证(需出具书面检测报告)车辆不能继续使用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四)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大型客、货车。确因工作需要的,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从严审批。

(五)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标准由财政厅会同省级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国家安全部门及其他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和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制定的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确定。

三、公务用车购置审批和采购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 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财政部门根据计划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并严格管理, 购车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综合预算。

(一)省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或更新一般公务用车, 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核其编制及购车资金来源、 拟购车辆标准等情况, 出具同意购置或更新批文, 省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机构依据批文办理资金支付和车辆采购等事项。

(二)市(州)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购置或更新一般公务用车,由市(州)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编制及购车资金来源、拟购车辆标准等情况,出具同意购置或更新批文,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机构依据批文办理资金支付和车辆采购等事项。

(三)执法执勤用车购置,由财政厅会同省级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国家安全部门及其他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和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制定的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确定具体采购实施办法。

(四)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企业及下属单位摊派公务用车购车款。严禁使用贷(借)款、救灾款、扶贫款、捐款(捐款人指定的除外)、其他专项资金等购置公务用车。

(五)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定期发布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结合车辆年度配备更新计划,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采购。各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情况应进行公示。

四、公务用车注册登记

(一)各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应加强公务用车注册登记管理工作。除依法审查国家法定的车辆注册登记资料外,还必须审核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出具的购置(更新)一般公务用车批文。没有批文的,不得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二)严禁以其他单位和个人名义办理一般公务用车注册登记。

五、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一)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党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1.公务用车由用车单位集中管理、统筹安排、统一调度,保障公务活动需要,提高使用效率,避免造成浪费。

2.党政机关配备的公务用车,遇大型会议、大型活动或紧急情况需要时,各单位应按照《四川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处置突发事件车辆保障应急预案》的要求,主动服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统一征用和调遣。

3.公务用车只能用于公务活动,不得参与社会经营活动和出租。单位职工因私需使用公务车辆的,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车辆使用费。

4.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不得借用、换用、占用企业和下属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严禁在企业和下属单位报销车辆运行的相关费用。

5.公务用车是特殊国有资产,必须建立车辆资产台账。台账应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类型、车牌号、车辆识别码、发动机号、资产原值、购置时间、注册登记时间、座位数、车身颜色等内容。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调拨、处置或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

6.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严格登记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封存停驶。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领导批准,必须停放在有人看守的停车场。因乱停乱放造成车辆被盗的,视情节轻重,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7.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据以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8.实行公务用车维修、加油、保险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制度。公务用车必须到定点企业维修、加油、保险,才能报销由财政部门支付的相关费用。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对公务车辆费用使用情况和定点维修、加油、保险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任何单位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

9.加强车勤人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行车安全教育,督促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维护党政机关形象。

(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在现有公务用车无法保障工作需要的情况下,应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三)建立公务用车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定期通报或公示公务用车使用情况,接受监督,同时抄报上一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

(四)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动车管理规定,严禁违规使用双号牌装置,严禁违规加挂、借用、挪用号牌,严禁违规使用军车、警车号牌和警灯警报器。

(五)党政机关应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以下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审批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

2.违规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预算;

3.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

4.违规采购公务用车;

5.没有批文擅自为公务用车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6.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六)配备有特殊公务用车、越野车的部门或单位不得将其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七)严禁对公务用车在原出厂标准配置的基础上增加高档配置或进行豪华装饰。必要的加装配置或装饰总费用不得超过1万元。

六、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地区和部门应对本地、本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总结和完善,不再依照本办法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应结合改革后公务用车管理实际,研究制定规范有效的管理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七、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中央驻川单位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各市(州)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贯彻实施细则,报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九、本办法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